關于轉發人社部規〔2016〕5號文件明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事業局:
現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對有關問題予以明確,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省內跨市流動就業人員轉移接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省內跨市(指設區的市,含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下同)流動就業的,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執行人社部規〔2016〕5號文件對跨省流動就業人員的規定。
二、關于繳費信息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參保人員按人社部規〔2016〕5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將1998年1月1日之前的繳費相應年度計為視同繳費年限的,退休時相應計發過渡性養老金,不重復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
三、關于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處理。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實施后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按規定清理其養老保險關系時,凡與本人協商不一致或難以取得聯系的,經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溝通確認后,可以先保留其數額最高的基本養老金繼續發放,其它暫停發放;待協商一致后,再按規定辦理。
四、關于退役軍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退役軍人跨省或省內跨市流動就業的,在轉移其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退役養老保險補助時,個人賬戶規模(比例)由繳費工資的8%調整至11%,并按11%計算轉移;統籌基金,仍按繳費工資的12%轉移。
五、關于城鎮企業成建制省內跨市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在省、市政府主導下的規模以上企業成建制轉移,按照省政府統一要求或根據兩市協商,合理確定方案,妥善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30日開始執行,已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9日。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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